由于近幾年來全國各地都在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意見》,畜禽糞肥利用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效。但是我國種養主體分離、種養不匹配的問題普遍存在。為了進一步明確還田利用的適用標準,農業農村部辦公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明確畜禽糞污還田利用要求強化養殖污染監管的通知》(以下簡稱為《通知》),對此我們為各位進行了以下整理:
發表該通知的背景方面:
一是黨、國務院對畜禽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作出明確部署。近年來,我國畜牧業持續穩定發展,規模化養殖水平逐年提高,保障了肉蛋奶穩定供給,但部分畜禽糞污沒有得到有效處理和利用,成為農村環境治理的一大難題。黨、國務院高度重視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工作。2017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意見》。為深入貫徹落實黨、國務院決策部署,亟需進一步明確畜禽糞污還田利用要求,科學有序推進糞污資源化利用工作。
二是進一步規范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工作的需要。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是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較為經濟有效的途徑。目前,我國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達到75%,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達到93%,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的步伐明顯加快,有力促進了畜牧業生產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但由于缺乏統一規范要求,各地在推進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過程中執行標準不一,資源化利用不當而導致環境污染的現象時有發生。《通知》進一步明確了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應遵循的技術規范與標準,為進一步規范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提供具體指導。
三是暢通糞污還田利用渠道的有力保障。目前,我國畜禽糞污還田利用標準不完善,監管體系不健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一些誤區。在執行標準方面,將液體糞污作為肥料利用和作為灌溉水利用混為一談,常常要求液體糞污達到《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后才能農田利用,大大地阻礙了畜禽糞污還田利用。由于對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缺乏明確的監管執法依據,地方管理部門更加傾向選擇易于監管的治理方式,也不利于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工作的開展。《通知》明確了畜禽糞污還田應執行的標準以及將糞污處理和糞肥利用臺賬作為監督執法的重要依據,為暢通糞污還田渠道,同時防范環境風險提供了有力保障。
該通知的內容方面:
《通知》明確,國家鼓勵畜禽糞污還田利用,支持養殖場戶建設畜禽糞污處理和利用設施。已獲得環評批復的規模養殖場如需由達標排放變更為資源化利用,如在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前變更,按照非重大變動納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在竣工環保驗收后變更的,按照改建項目依法開展環評。
《通知》要求,畜禽糞污的處理應根據排放去向或利用方式的不同執行相應的標準規范。作為肥料利用應符合《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畜禽糞便還田技術規范》《畜禽糞污土地承載力測算技術指南》。向環境排放的,應符合《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地方有關排放標準。用于農田灌溉的,應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通知》強調,各地要督促指導規模養殖場制定畜禽糞肥還田利用計劃,推動建立畜禽糞污處理和糞肥利用臺賬。加強日常監測,嚴防還田環境風險。加快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先進技術和裝備研發,推廣全量收集利用畜禽糞污、全量機械化施用等糞污資源化利用技術模式。
無害化處理還田的標準和要求方面:
一是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應符合《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為確保畜禽糞污處理后作為糞肥利用,要求液體糞肥的蛔蟲卵、鉤蟲卵、糞大腸菌群數、蚊子蒼蠅四項衛生學指標應符合《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規定的液體畜禽糞便厭氧處理衛生學要求。
二是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后作為糞肥還田可參考《畜禽糞便還田技術規范》的施用方法,選擇適宜的施用時間。畜禽糞污處理和畜禽糞肥施用過程中,應采取必要措施,減少養分損失,減輕環境影響。
三是糞污經處理后向環境排放應符合《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地方有關排放標準。養殖場戶應根據不同工藝滿足相應的排水量及日均排放濃度要求。設置廢渣的固體儲存設施和場所,且要有防止糞液滲漏、溢流措施。用于直接還田的畜禽糞便,要進行無害化處理,且符合相應衛生學指標。惡臭污染物排放應執行臭氣濃度標準。用于農田灌溉的,應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和地方制定的嚴于該標準的相關控制項目。
各級農業農村、生態環境部門將提供的保障和支撐措施方面:
一是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畜禽糞污還田技術指導和服務,指導建設糞污資源化利用配套設施等。鼓勵養殖場戶全量收集和利用畜禽糞污,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理的輸送和施用方式。因地制宜,推行糞污資源化利用技術模式,推廣全量機械化施用。
二是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技術和裝備支撐,包括畜禽糞污全量收集技術與裝備,糞污輸送、施用技術與裝備的研發及推廣,著力破除糞污資源化利用過程中的技術和成本障礙。
三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應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對于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作出處罰。